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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05 15:53: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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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成〔20174教职成〔201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全面提升信息技术支撑和引领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能力,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现就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机遇与基本要求

  1.“十二五”以来,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职业教育信息化的战略部署初步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不断健全,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持续深入,教育资源和教育管理平台建设扎实推进,教师信息化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但从总体来看,与国家实施“互联网+”等重大战略的需求相比,与世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相比,与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还亟待提升。进一步推进我国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是适应当今教育改革和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趋势,如期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的必然选择和战略举措。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全局、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深化应用、融合创新,完善机制、持续发展,努力改善职业教育服务供给方式,提升现代化水平。职业教育信息化工作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加大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等职业教育特色。要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要求,突出行业与区域特点,注重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推动协调发展。要面向职业教育各领域、各环节,以应用促融合、以融合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创新教学、服务和治理模式。要探索建立共建共享、开放合作新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

  3.到2020年,全面完成《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基础能力明显改善,落实“三通两平台”建设要求,90%以上的职业院校建成不低于《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要求的数字校园,各地普遍建立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机制;数字教育资源更加丰富,数字教育资源基本覆盖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程和各专业领域,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平台、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初步形成;应用水平显著提高,网络学习空间全面普及,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广泛应用,自主、泛在、个性化的学习普遍开展,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职业院校决策、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水平普遍提升;信息素养全面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实现常态化,职业教育行政管理者和院(校)长的信息化领导力、保障支撑队伍的技术服务能力、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和学生的信息素养全面提升。

  二、全面落实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重点任务

  4.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基础能力。广泛宣传和落实《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采取“政府引导、标准引领、项目示范、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加快建设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管理服务与资源服务信息化支撑平台。推动各地建设有线、无线一体化认证,高速、稳定、安全的校园网络,加强数字媒体制作室、数字化教室等教育信息化硬件基础建设,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环境。在全国遴选推广一批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重点解决实训教学中“进不去、看不见、动不了、难再现”的难题。把信息化帮扶纳入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向中西部职业院校倾斜力度,采取送教上门、资源共享、教师结对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帮扶,缩小区域间发展差距,实现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均衡发展。

  5.推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继续推进建设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引导各地各职业院校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建设和完善省级、校级资源库,突出资源库“能学、辅教”的功能定位。支持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企业信息库、岗位技能标准库、人才需求信息库、创新创业案例库等开放资源。根据需要,有序引导各地各职业院校开发基于职场环境与工作过程的虚拟仿真实训资源和个性化自主学习系统。探索建设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服务课程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与教学评价。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强化优质资源在教育教学中的实际应用。

  6.深化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开展信息化环境下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着力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适应信息化教学需要的专业课程体系,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推进网络学习空间的建设与应用,加强教与学全过程的数据采集和效果分析。鼓励教师充分、合理运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解决技能培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广远程协作、实时互动、翻转课堂、移动学习等信息化教学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教与学、教与教、学与学的全面互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

  7.加快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鼓励职业院校建成集行政、教学、科研、学生和后勤管理于一体的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学校实施校企合作信息发布、项目管理、顶岗实习管理、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就业信息分析等。推进平安校园、节能校园平台建设,实现对校园安全、能源管理过程跟踪、精准监控和数据分析。推动职业院校加强管理信息化应用,做好信息采集、统计和更新工作,提高管理效能。统筹完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统一集中的基础数据库,提高全国职业教育数据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在学籍管理、人员管理、资产及设备管理、日常教学、实习跟踪、流程监控等重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服务与决策水平,推动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8.提升师生和管理者信息素养。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教师评聘考核内容。开展以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为特点的培训,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信息化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教学大赛制度,国家与地方每年举办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提高参与率,积极转化大赛成果并广泛共享。推动职业院校增加信息技术在基础类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加强学生使用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训练,提高各专业学生信息化职业能力、数字化学习能力和综合信息素养。开展管理人员教育信息化领导力培训,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机构和职业院校管理者的信息化意识,提升其规划能力、执行能力和评价能力。在职业院校推广建立校领导担任首席信息官(CIO)的制度,全面负责本校信息化工作;建立信息化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地要将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和职业院校的信息化建设效果、信息化发展水平纳入管理者绩效考核。

  9.增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控能力。各地各职业院校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网络安全工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结合职业教育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全面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方案,建立多层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按需配置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设备和软件,构建可信、可控、可查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环境。完善各地各职业院校信息公开与发布的流程、职责及相关制度,向社会各界展示成果、提供服务,努力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各地要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权限,落实应急处置技术支撑队伍,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三、着力完善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

  10.明确发展责任。各地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信息化纳入职业教育和教育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统筹,组织、推动、落实、监管职业教育信息化各项工作。职业院校要深化信息技术在人才培养、技术技能传承和促进创新创业中的应用,加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鼓励各类信息技术企业、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积极有序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提供政策建议、决策支持和咨询评估。将教育信息化作为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纳入办学评估指标体系并开展督导。引入第三方评测,建立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形成制度化的评估机制。

  11.健全工作机制。职业院校要健全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信息化运维管理、安全保障、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机制。将信息化教学研究列入职业院校科研课题,将信息化应用能力要求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职业院校要重视信息化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和完善信息化人才考评和激励机制,增强专业化技术支撑队伍服务能力。持续开展教育信息化专业人员能力培训,培养一批具有较强能力的信息化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队伍。

  12.调动多方参与。通过生均拨款、专项经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财政对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化产品与服务的准入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13.完善服务保障。鼓励各地各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的政策研究、应用研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研究,设立信息技术教育管理和教学改革专项课题,形成一批有利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研究成果。指导职业院校把信息化发展情况纳入年度质量报告。充分发挥信息化相关专业机构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信息技术交流及信息化应用推广平台,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定期举办职业教育信息化创新发展交流、研讨、培训以及典型应用的推广活动。  

                                                                                           教育部

                                                                                    201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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